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以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
3、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这样既能严格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在显失公平的个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顾公平合理,真正实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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