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一、刑事案件有时间限制吗?
当事人被带走之后,很多家属非常关心刑事案件处理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下面介绍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时间规定:在公安阶段:(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2、拘留时间,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等,可以继续延长。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还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回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四)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复杂的,可以继续延长。以上,是整个刑事程序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间,一般案件在几个月至一年之内审结比较普遍,案件复杂,人员众多的很多在两年之内审结。
二、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多长时间
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两个月。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况为七天,流窜、结伙作案为三十天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批捕。检察院七天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二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侦查的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那天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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