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申请延长。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期限重新计算。
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二、羁押侦查期限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使得羁押期限内侦查无法终结,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再延长,例如交通不便地区的复杂案件、犯罪集团重大案件、有流窜作案情形或者取证较为困难的案件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则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当事人身份之日起重新进行计算,但是不能停止侦查取证。
三、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下列案件,则可以在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延长两个月还不能侦查完毕,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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