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人一般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拆迁行政部门。
一般来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判决等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二是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是被告:
(1)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定;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调度人,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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