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对共同犯罪提出不同的指控吗
时间:2023-05-31 20:42:11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成立可以以不同罪名成立。

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认定,应当根据每个人所犯罪行的具体罪名进行处罚,因此对共同犯罪的共犯也可以分别定罪处罚。明确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构成共同犯罪,使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其他人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超过相对责任的,刑事责任的范围为间接正犯。此外,在特殊主体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特殊身份的人可以通过特定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为成立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这对于本案的定性分析非常重要。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事实。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可能有共同伤害孙某的故意,但王某的主观故意由故意伤害变为故意杀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李某此前击倒孙某的行为对孙某造成了何种伤害,即不清楚两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轻伤或以上。在后来的行为中,李某没有参与杀害孙某的行为,并试图劝阻王某做伤害。显然,本案的犯罪结果,即孙某的死亡,并非王某、李某共同行为所致,两人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事实没有联系。

3。共同犯罪故意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意识到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和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和李某在之前受伤时可能有共同意图,但后来王某用砖头打孙某的头部。根据现有证据和两被告人的供述,王某和李某不能有共同意图:一是王某和李某将孙某撞倒后,李某开始劝阻王某离开。是王某不顾劝阻拿起砖头打孙某。其次,在王某用砖头砸太阳的过程中,李某没有参与,一直劝阻王某。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李某缺乏杀害孙某的犯罪故意,孙某死亡的结果也不受王某和李某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关于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根据各行为人过错的内容、性质和刑罚的规定来处理。因此,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1。二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两人以上同时犯罪,即两人以上在同一地点实施的性质相同的犯罪,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两人以上犯罪性质不同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如造成、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故意教唆、教唆他人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等。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超越共同故意内容的犯罪是过多的。在本案中,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以外的其他犯罪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责任,其余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论处。事后包庇、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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