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回放:周某于2005年4月在山东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曙光牌小型普通客车,售价6.1万元。在购车后的一周内,周某在为自己的新车做保养时,经维修工指点发现:新车的玻璃与车不配套、车盖的漆有重新喷过的痕迹等问题。周某找到经销商,对方承认是库存车,所以才降价处理的。但对该车的质量缺陷一直不解决。
(山东胶州市工商局提供材料)
维权结果:为了尽快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胶州市消协及时与辽宁省丹东市消费者协会取得了联系,向丹东市消费者协会说明情况,并通过传真将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的检测报告传了过去。丹东市消协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并着手在异地就此纠纷进行调解。2005年11月初,生产商从丹东派专人赶到胶州,在胶州市消协的主持下,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进行了协商,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关于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等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由生产商召回缺陷汽车,退还车款及相应的检测费用、损失共计8万元。
评点:什么时候召回能成为厂家自愿行为?这也是广大消费者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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