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若当事人向他人借款数额为两万元且未签署借据,则当事人有义务搜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尽管缺乏书面借据支持,但当事人仍可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例如转账凭证、证人口供、录音录像等,以彰显借款事项的确实性。
倘若当事人无法独自搜集此类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深入调查和收集。
人民法院将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贷事宜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依然有权认定借款事实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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