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倘若配偶单方面产生的债务并未获得另一半的知晓与同意,这种情况下仍然有权利选择离婚。
离婚的合法依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修复。
然而,一方对债务不知情的事实是否会影响到离婚的实施,则需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来进行判断。
若此项债务被判定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负债,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对方因不知晓此债务而无需负责清偿,因此这类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构成离婚阻碍的。
但是如若债务被归类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就可能需要涉及到财产分配以及债务负担的相关事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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