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到期前1个月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提交如下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经县局审核盖章);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文件(说明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情况等)。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取得探矿权后如何办理采矿证
采矿证办理流程如下:1、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2、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二、采矿许可证注销
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注销手续: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2.矿区范围图;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7.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8.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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