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后怎么分割之前购买的房产
时间:2023-08-01 14:31:51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姻无效后,之前购买的房产由双方协议分割,二人能够就房产的分割达成分割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结果对房产进分割。如果其不能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二人可以将共有的房产拍卖、变卖后,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民法典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虽然对男女结婚年龄都是有要求的,但因为男女的情况不同,于是《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也不一样。其中,如果是女性的话,则要求年龄必须要达到20周岁,而且是实岁达到才行,不然的话就认为不符合结婚年龄要求,自然无法与他人登记结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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