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陈-威是合肥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本有着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妻子刘-冰刚刚为其生下一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陈-威出货前往外地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了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更无奈的是陈-威的母亲因为丈夫早逝,一直与他住在一起,这下家中失去了顶梁柱,无疑为她们将来的生活铺下了许多的问号。2008年9月,保险公司赔付了陈-威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对于家庭无疑是雪中送炭,但是刘-冰在领取了这笔赔偿金后,仅分给婆-婆2万元。这下婆-婆可不答应了,自己的儿子去世获得的赔偿金,凭什么让儿媳一个人全拿?于是,双方就这一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整日争吵,婆-婆甚至一气之下,甩下她们娘俩,自己一个人搬回老家去住。可搬走的婆-婆不甘心赔偿金被儿媳独吞。于是,诉讼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这笔赔偿金,及陈-威生前所住的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陈-威死亡,生前并未立遗嘱,故其生前财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于陈-威的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故亦视为遗产进行分配。陈-威的妻子刘-冰与婆-婆,以及陈-威与刘-冰的孩子陈-科都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应当平均分配陈-威遗产。
在庭审中,刘-冰主动向法官提出愿与婆-婆在法院进行调解,婆-婆也同意。最终,刘-冰与婆-婆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威的20万死亡赔偿金其中14万分给陈-科,刘-冰与婆-婆各分3万;陈-威所有的一套房屋产权归陈-科所有。
案例点评:
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陈-威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20万元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问题。刘-冰作为死者的妻子领取了这20万元的赔偿金,但却只分给婆-婆2万元,有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于陈-威的保险并未指定收益人,所以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将这笔20万元的赔偿金视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合法、合理,准确无误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陈-威的遗产只在他的妻子刘-冰、儿子陈-科、以及陈-威的母亲等三人这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发生。
死亡赔偿金遗产怎么分配?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未作界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争论不休,意见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而阐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死者债务的处理等问题。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未作界定,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争论不休,意见不一。本文试图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而阐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死者债务的处理等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后,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又可以主张死亡损害赔偿,二者是并列的,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大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也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生前不属于死者合法所有,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也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因死者本人不可能作为权利主体存在。死亡赔偿金是消极收入损失赔偿,是对死者的扶养人、继承人丧失扶养、继承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及债务的偿还
《人损解释》将收入损失作了技术处理,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单列一项予以赔偿。因死亡赔偿金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所以死亡赔偿金只能在受害人的继承人之间分配。
假设死者再活20年,他的收入中首先要扣除个人消费部分,其次是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家庭的共同消费,余下的收入便是可支配收入,可以用于家庭积累。如果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那就变成家庭共有财产,死亡赔偿金平均分配,债务也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每一成员均有还债义务;如果不与父母一起生活,且已结婚,也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那首先应当将死亡赔偿金分割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由继承人平均分配,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死亡赔偿金当然平均分配,债务由死者个人遗产偿还。
这种假说既解决了继承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又和现行法律相衔接,而且符合现实国情,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假如受害人不死亡,他的收入的一半将属于配偶所有。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家庭中损失最大的当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赔偿金主要由配偶获得,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丧失了未来本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分配余下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并未实行财产实名制,死者的遗产范围无法确定,致使债权人以死者遗产清偿债务的目的常常落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分配原则避免了死者家属以无遗产为由来逃避债务现象的发生,平衡了债权人和死亡赔偿金分配人之间的利益。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