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
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有:
1.非法集资的物证;
2.证明非法集资的书证;
3.相关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集资成立的罪名
非法集资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追诉时效
非法集资如果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则追诉时效是20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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