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是否允许离婚?
时间:2023-07-03 18:43:19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天主教内,只有有效的婚姻才具有不可拆散性,即不可离婚。无效的婚姻谈不上离婚。其次,根据《天主教教理》,不合意的婚姻是无效的。教会不是绝对禁止离婚的。根据教会法典的规定,双方都已经受洗的,通过教会当局举行过婚姻圣事的,而且已经实行了夫妻性生活的婚姻,原则上来讲是有效的圣事性婚姻。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理机关团体占用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及代管物资的通知

我省天主教、基督教在解放前均属帝国主义的修会(天主教)差会(基督教)统治,帝国主义为了长期利用宗教进行侵略,不仅派来很多传教士进行间谍特务活动,且大量兴修教堂、建立医院、学校等。解放后帝国主义分子已先后离境,修、差会亦已全部撤退,教会的附属事业如学校医院已全部为我接办过来,目前我省天主教、基督教在政治上已逐步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开始由中国教徒自己管理自己的宗教事业;可是对外国教会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物资问题,有的地区还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理,或处理不当,这在教会中曾引起不良的影响。如桂林天主教区负责人曾多次向省人代会处理教会物资,对我们拖延不处理表示不满。其他地区亦有类似情况发生,因此如再不处理,不但物资因时间长而受到损坏,而且会使我们在政治上带来损失。使我们工作陷于被动。

过去对占用教会房屋及代管物资之所以没有及时处理,主要是这些地区的干部对宗教政策的研究及具体贯彻没有重视;其次是有些干部怕处理教会的房屋物资,要给回教会东西,不仅财政困难,又怕因此而扩大宗教影响等。总之不负责任怕麻烦思想是长期拖延不处理的主要原因,省有关单位对这一工作的处理抓的不紧,亦有一定责任。

为了迅速处理占用教会房地产及代管物资,以协助教会解决自养的问题,同时结合这一工作,加强对教徒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与保卫和平而努力。为此对全省的天主教基督教的房地产问题,急需进行清查处理,现就我们已掌握的情况和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提出关于我省天主教基督教房地产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主要的情况和问题1、教会房地产的所有权问题。外国教会在中国的房地产,有的已经办好手续转移给中国教会了,有的堂没办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还有帝国主义分子的私人财产有的被政府没收,有的封存,有的是其本人赠送教会或教徒的。关于这些房地产应分别确定其所有权。

2、机关团体占用教会房屋问题,这是一个突破出的问题,特别是县城和乡村,在土改时全部停止宗教生活,教会房屋为我机关团体占用,有的甚至已改建、扩建。目前有宗教生活的(如荔浦、平南、石龙……等)和迫切要求要恢复宗教生活的教徒(如贵县、富钟……等),他们都要求给回教堂做礼拜。此外教会对机关团体租的房屋,要求给予租金。

3、借用孝会物资,如交通用具、电讯器材、家私日用品等,有的办了手续,有的没有办手续;所借的物资,有的遗失和损坏,也有的已经修理过的。

4、还有一批物资用品由政府机关封存代管。

5、土地方面,绝大部分土改时已经没收分配了,个别地区的教会房屋和物资也有没收分配给农民的现象。

二、针对以上问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几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1、外国教会房地产,不管其转移手续是否完善,一般应认为中国教会及团体所有;帝国主义分子私人财产,除法院判决没收外,可准其送给教会或私人,不加追究;中国教会团体的房地产原则上亦为教会所有,政府机关不要教会的房地产。

2、机关团体使用教会房屋时,应在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下,以不妨碍教徒的正常宗教生活为限。有宗教活动地区必须留出举行宗教仪式和教会工作人员居住的房屋,如该房屋已改建扩建或不便于腾出,可将房屋买下或另找适当地方交换。今后凡使用教会的房屋必须与教会协商解决。为了照顾教会自养应酌量付以一定的租金,并订租约。对小圩镇及农村,如教会已无人管理,教徒又无宗教活动要求者,可以视为代管性质继续使用。

3、机关团体和干部私人借用教会的交通工具,电讯器材及其他物资用品,应一律承认为教会所有送回教会,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同教会协商折价购买,价格可按借用时的数量质量依现在市价评定,不要偏低或偏高,如有遗失损坏现象者,责成有关单位或其本人负责赔偿和修理。

4、由政府封存代管之房地产物资,一律交回教会。

5、土改时没收分配的教会房地产,一律不再退回,如因此而直接影响教徒的宗教生活者,可由当地政府另行设法解决。

三、处理的方式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

1、对外国教会的房地产物资自理时,可以由中国教会申请过户,只要中国教会提出转移申请,我政府主管部门即可批准其申请,确定其为中国教会所有,中国教会不主动申请,也应视为中国教会所有。当房地产物资已转移或承认为教会所有后,应即由教会的负责人和吸收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建立临时的机构出面处理,通过与他们协商把我们的意图贯彻下去,兹提出几点望加以掌握;

(一)教会房地产物资不要分给教徒,以免扩大宗教影响,教徒中有困难的可以进行社会救济;

(二)教会的财产一般应掌握在爱国分子手中,或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监督,不能让坏分子从中贪污舞弊;

(三)当地教会有负责人的可以交给他们处理,否则应交给教会上级领导机构进行处理;

(四)教会现款应劝其存入银行留作教会自养经费。

2、在自理教会的房地产物资中,必须结合贯彻宗教政策和对教徒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使教徒真正相信政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进一步靠拢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启发教徒认识帝国主义过去是怎样利用宗教进行侵略的,并警惕今后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分子的阴谋利用,号召大家要爱国守法。

3、机关团体需购买教会房屋、物资,用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解决,如确有困难者报省财政厅解决。

4、这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工作,工作中须严格依照政府政策原则办事,反对任何不负责任和简单粗燥的做法,更须防止贪污舞弊的现象发生,以免引起各种不良影响。这一工作要求于1956年基本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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