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中央的**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8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