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出庭前必须向法庭递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人授权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但在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中,诸多委托书中代理权限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特别代理”与“全权代理”混淆。将“特别代理”写为“全权代理”致使代理人在庭审中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授权委托书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享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对此,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严格审查,明确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规范庭审程序,以便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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