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一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即股权中的身份权,但是不能限制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对应的财产权利。
律师补充:
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为了避免继承导致股权的转移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创立之初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可能发生的情形,如当股东离世时股权不可继承,需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是当股东有退休、调离等情形时,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份,必须在公司内部转让全部股份,以避免外人进入公司,使得股东之间对公司发展经营理念的不一致。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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