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通常在何地服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在哪里,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
而且对于刑罚的执行,一般是在判决地所在的省份服刑,很少有跨省服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不同的刑罚,会有不同的执行机关。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二、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哪些人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律师等人可以向监狱申请探视服刑人员,探视服刑有员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三、罪犯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怎么办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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