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以此来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上述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可见,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只是在考验期内保留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可能性,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设立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假释罪犯继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严格约束自己,改恶向善,重新做人。
一、撤销假释的程序
1、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新犯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1)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公安机关作为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机关,若发现犯罪分子有违法行为,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2)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
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决定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的,裁定撤销假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4)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2、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对所漏判的罪进行判决,并把已判的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漏的罪判决的刑期,按数罪的刑期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3、犯新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二、假释申请程序如何办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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