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社会组织。组织性是不在于该团体是否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而在于是否具有一定的机构持久性和规律性。其主要特征如下:
1、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不具有营利性,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民法典非营利性组织可否作为法人
非营利组织可不可以作为法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作为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全文7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