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社保转入新单位流程
(一)员工活动工作参保缴费的,其根本养老保险联系可以搬运接续,缴费年限兼并核算,个人账户贮存额累计核算。
(二)员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工作的,先由缴费单位或自己带着自己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员工跨省活动社会保险联系搬运请求表》等有关资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请求,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据》)
(三)再由自己持《参保缴费凭据》至新工作地社保经办组织按规则提出书面请求,符合搬运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组织在规则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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