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天津社保外包显然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又该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体也是用人单位。所以从这两条规定上来看,可以推断出社保代缴的行为并不合法。
一、代缴社保的现实原因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广泛存在,大致有如下原因:
(一)用人单位转移缴费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如北上广深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较高,会较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高。
(二)异地用工的现实需求。
异地有工而当地又无分公司时,无法在当地缴纳社保,而在当地就业的劳动者又往往极力要求在当地参保。
(三)将缴纳社保工作委托其他人力资源公司,方便并节省人力管理资源。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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