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拘禁罪而产生过失致人死亡情形时,其相关法律条文将判定此种行为为非法拘禁罪所引发的后果加重犯。
在此情况下,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不在于刻意谋杀他人,而更多地是在进行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酿成的过失导致受害人身亡,从而使得此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者应负担的刑事责任均得到进一步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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