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稀释是指股权比例降低。一般来说,股权代表公司的投票权和股息权,因此稀释股权意味着这两种权利相应减少。股权稀释有两个层面的解释:
1、企业发行股份,导致原股东股份比例下降,股权稀释。原股东一般指创始人团队;
2、当公司增加投资时,后期投资者的股价低于前期投资者,或产生配股,转为红股,没有相应的资产注入,前期投资者股票所包含的资产价值被稀释。
对于企业来说,在融资扩张的发展过程中,股权稀释是必要的,合理的股权稀释也可以实现股东和企业的双赢局面。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稀释意味着投票权比例的降低,但持有股权的价值是否在稀释前后下降,取决于稀释前后公司价值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票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短期股权稀释
所谓股权短期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暂时性下降。当企业购并溢价小于或等于企业购并协同效应时,虽然从理论上或长期来说,是不会导致股权稀释的。但短期单位股利摊薄依然不可避免。这是因为,企业购并协同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标企业潜在价值,则不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资金、技术、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时间。由于在目标企业潜在价值没有完全挖掘出来之前,企业购并增值额肯定会小于购并溢价,从而会出现主并企业股东的股权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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