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盗窃罪的成立并不以赃物的获取作为唯一标准。
只要存在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实际实施了侵犯他人财产的盗窃行为,即便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未能寻回被盗物品,被告人仍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这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应当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应当是秘密窃取公共或私人的财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通过其他相关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其主观上具有实施盗窃的故意,那么便可据此判定被告人的罪责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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