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以上财产为抵押物而订立的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4、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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