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指的是一方提前制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在特定时期订立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事先单方面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导致对方无法协商合同条款;
4、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者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是不特定和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的无效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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