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清偿。如果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序分情况确定。若所有抵押权均已登记,则先登记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所有抵押权均没有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仅部分抵押权登记的,则优先清偿已经登记的;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中,遵循先登记先清偿原则;未登记部分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需就抵押物的价值为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预留足额款项,然后就剩余部分受偿。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一、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哪些
1、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是同意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什么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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