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启动执行程序往往是由申请执行人发起的。
然而,有关对执行对象的异议问题,实际上是由案外人提出的。因此,关于是否应当强制执行某一特定标的物的争议主要是在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展开,这与被执行人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密切关联性。进一步来说,如果执行异议裁决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下去,被执行人的现有利益状况不会因为执行异议裁决的结果而产生任何变化。反之,若执行异议裁决支持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止,那么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异议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或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判断出现错误,就意味着他们与案外人对于特定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第三百零九条规定,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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