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燃放爆竹规定如下:
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爆竹炸伤眼,喜庆不成伤心来
近日,在长兴县消保委煤山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刘先生一次性获得烟花爆炸的经销营赔偿人民币15000元,一起历经三个多月的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投诉案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
2009年1月25日(大年三十)晚,刘先生与妻子一起在丈母娘家高兴的过年。按当地风俗,新年的钟声刚敲响时要燃放爆竹喜迎新年,刘先生也不例外。当刘先生点燃第二个爆竹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刚点燃的爆竹突然爆炸,刘先生躲闪不及,右眼被爆竹炸伤。受伤后刘先生在经当地卫生院简单救治后,先转到湖州中心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长海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在刘先生以爆竹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要求赔偿,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到煤山分会。
煤山分会受理投诉后,马上对此事的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人员先走访了事发地,向事发当地的村民、村委会及刘先生的家人了解情况,然后走访了当地经销店。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了解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便召集经销商、烟花爆炸批发公司代表及刘先生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对部分事实认定、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都存在较大争议,第一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虽然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但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通过认真分析三方争议的焦点,工作人员认为还是有希望调解成功的。为此,一方面工作人员积极做好经销商的工作,向他们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并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摆事实、讲道理,做了需大量的说教工作。另一方面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多次同消费者进行沟通,避免当面解决时因意见出现分歧而再次陷入僵局。在做双方工作的同时,煤山分会依法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煤山消保分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烟花爆竹经销商当场一次性支付刘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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