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什么划分犯罪客体
时间:2023-06-19 20:30:12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对犯罪客体的分类有:

1、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10种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利益,根据直接客体的数量,分为简单客体(只侵害一种利益)和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一、虚假破产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此罪如何认定

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串通投标罪的概念

(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四)串通投标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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