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超过三代的旁系血亲之间皆严禁进行婚姻缔结。
旁系血亲是指并非与己身直接相系,然而在血缘联系上却同源于己身的亲属。
我们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身上溯至同一血源关系之处的所有亲属,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下数两代。
具体而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以下人群:
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阿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兄弟姊妹以及堂兄姐弟妹、姑舅表兄姐弟妹、姨表兄姐弟妹等诸多家族成员。
值得一提的是,亲手足间的亲情也未能幸免于此,同样属于旁系血亲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