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业者(通常指修理公司)为机动车之修理,通常是从机动车之所有者处接受委托。
1、在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修理业者有运行支配力,与此同时,所有人因此而丧失运行支配力。在此场合,一般由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
2、在修理业者保管机动车过程中,由修理业者的从业人员擅自驾驶车辆而发生机动车事故,该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修理过程中由修理不当所致的交通事故,一是修理人与被修理人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被修理人因机动车修理不当所引起的质量隐患,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被修理人与受害人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可向被修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被修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承揽合同为据向修理人追偿。
4、在修理厂修理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如果被盗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和条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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