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算分为从价和从量计算。从价计算的时候,应纳的税额就等于应税的消费品销售额再乘上适用的税率。进行从量计算的时候,应纳的税额就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的数量再乘以适用的税额税率,而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可以不纳税,但是用于其他地方的,就要按照同类的消费品去纳税。
啤酒消费税
啤酒消费税或将上调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大背景下,白酒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潜规则将不再被容忍。国税总局在2009年7月23日出台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也是继烟草消费税后调整的又一个消费税品种。
随着白酒消费税相关调整方案的正式出台,最近市场盛传啤酒消费税也将随之出台相应的调整方案。根据中信证券发布的调查报告称,和白酒消费税上调方案不同的是,啤酒消费税上调的方案可能是直接上调税率,上调幅度可能在20%—40%之间。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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