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连续受理两例消费者起诉商家价格欺诈案件,两消费者均因无法证明欺诈事实存在而一审被判败诉。今年4月3日,郑先生向中关村电子市场内的某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郑先生称销售人员极力向其推荐一款电脑,并称能给市场最低价,最终郑先生以10480元买得了销售人员推荐的那款电脑。郑先生后来经过咨询相关人士并上网查询价格,得知该品牌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市场价格仅为8200元左右。因此郑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庭审中,郑先生提交联合商情广告证明该款机型的市场报价为8599元,同时郑先生提交网上下载资料、录音以及三位证人到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杜女士有着和郑先生相似的遭遇。今年3月30日,杜女士向中关村电子市场内的某公司购买电脑。杜女士称本想购买另一款支持迅驰技术的笔记本电脑,但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称该款笔记本电脑具有那款笔记本电脑的全部优势,而且还多出了两项优点。杜女士认为该款笔记本电脑也支持迅驰技术,但实际上销售人员并没有说该款笔记本电脑支持迅驰技术。杜女士以8850元购买了该款笔记本电脑后发现,该款笔记本电脑并不支持迅驰技术。故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供从中关村在线网以及该公司网站上下载的价格参考,证明其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价格高于网上报价。杜女士提供录音证据证明该公司在事后协商过程中承认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但是对录音中承认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的被录音人,杜女士称不清楚该人身份,怀疑是被告公司的人。从以上两案可以看出,消费者均提出是受到商家的虚假宣传,而最终误导消费,消费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主张商家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应举出相应证据,在第一案中,郑先生证人出庭作证称,被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向其承诺该价格为市场最低价,但该证人为原告关系很好的朋友,在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人证言未予采信。在第二案中,杜女士提交录音证据,该证据系事后协商过程中形成的,被录音人承认销售行为存在欺诈,但录音并未得到被录音人同意,被录音者身份不明,且与被告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此证据未予采信。原告主张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行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对于原告主张的价格欺诈问题,原告提出了网上报价以及联合商情广告等证据,法院认为电脑销售价格并非依照政府定价,该价格的形成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受人员工资、店面租金、进货成本、合理利润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网上报价等并不能决定商家的最后销售价格。因原告无法证明欺诈事实存在,海淀法院依法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对商家作出的承诺应让其书面确认在消费者主张价格欺诈的案件中,原告举证成为难点,原告往往举出大量间接证据,但几乎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商家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基于此,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理智消费。首先,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对所要购买商品有一个全面了解,包括上网参阅有关报价以及打电话咨询有关人士,因电子商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点,而且往往价格不菲,消费者不能将所有希望都寄托于商家的介绍,比如第二案中,杜女士误认为其购买的电脑支持迅驰技术,但实际上商家并未告知其购买的电脑支持迅驰技术。其次,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向销售人员进行具体询问,对于商家作出的一些承诺应让其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如果其拒绝消费者可以选择不买。最后,不要盲目消费,货比三家之后慎重作出购买决定。对于商家而言,在向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应进行如实全面告知,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应做出正确的答复,在对不同品牌、型号产品进行比较时,应对不同产品的优缺点做全面如实的陈述,不能做虚假、夸大、不切实际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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