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业且办理托管手续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含销户利息)。
一、申请提取前注意事项
1、核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提取时间需在凭证载明时间两年后。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夫妻双方失业的,不受托管时间限制。
2、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3、办理提取业务职工本人应亲自到场签字确认。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遗失的,不能代办。
4、提取时应提供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金额转入本人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暂未发联名卡的,转入本人在本市城区可以办理转账业务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三峡农商行任意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账户。
二、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有效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最后一次登记为失业状态)原件。[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可不提供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有效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最后一次登记为失业状态)原件]
3、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另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见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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