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手段有哪些
时间:2023-05-31 21:46:31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诈骗手段:

1、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如主合同条款指代不明,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为了弥补这种漏洞,订立了所谓的副合同加以完善和解释,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骗子通常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当一方履行副合同规定时,就以不符合主合同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2、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要注意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骗子通常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和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识而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

3、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4、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

法律概念:

合同诈骗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骗的目的得逞。

从客观方面,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具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

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既有国家利益也有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抢夺个人财物,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所以犯罪行为损害的法益并不全是国家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认为案涉犯罪的合同统统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一律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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