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根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一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其他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须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简易处罚程序条件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之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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