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在共犯中区分主犯与从犯,予以不同处罚,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犯制度中的贯彻和落实。
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从外部和整体上看,各共犯人相互协作、配合和补充,都参与共同犯罪,都与犯罪结果有因果联系,但是从内部和个体上看,各共犯人在共同故意形成和共同行为实施中所起作用是不相同的,有的起主要作用,是犯罪的组织者、发起者或者主要实行者,其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有较大原因力,行为危害程度较大,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较大,自身人身危险性也较大,尤其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者指挥作用,主观恶性较深,罪行特别重大;有的起次要作用,是犯罪的帮助者、次要实行犯或者受胁迫参与犯罪,其参与行为对危害结果仅有较小原因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小,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较小。
总的来说,从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来看,主犯与从犯作为起不同作用,委托人通常因其行为的强度或所练习的技能对犯罪结果的影响较大,是导致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罪行;缺乏经验的技能通常对犯罪结果几乎是没有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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