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因为:1、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正当合法,若受赠人因此遭受到损失,赠与人亦无须赔偿。2、但受赠人为了接受赠与财产所做的一些必备工作,或者支出的必须费用,应当由赠与人予以补偿,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撤销赠与合同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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