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在哪办理
时间:2023-05-18 17:56:5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在哪办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1000号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5号省电影局窗口

二、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达不到《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的要求。

三、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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