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要办多久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二、景德镇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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