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权限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表?[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原件1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原件1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含修订审核意见)?
原件1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影印件1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
职业健康监管处(科、股)意见?
原件2份
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报告评审
-->报告评审
3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丽蒋帜
<!--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报告评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市安监局职安科
5个工作日
评审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合格、不合格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丽蒋帜
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复查
申报材料符合报批要求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汤晓萍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实质审查最后把关
许可、不予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敏王丽蒋帜
1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批复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遵义市安监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
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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