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入学的法定年龄是什么?
时间:2023-07-01 18:56:46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孩子是六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至七周岁。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义务教育是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可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由国家实施和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变化一: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行为和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今明两年,免费义务教育将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中央财政已经为此作了充分的准备。

变化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提出改革评价与考试制度,要求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等。变化三: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以学生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明确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变化四:对教师地位、权利、义务与要求的规定更加明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通过。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接受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原因及新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

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像母堂、国学堂等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另外,学校不得针对学生入学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

不得划分重点班重点校

新义务教育法更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法律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能动不动就开除学生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是不得开除。如果违反规定开除学生,将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能向学生推销商品

法律规定,如果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另外,法律还规定不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教科书编写,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引咎辞职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

如今说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经常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大楼、设施等等,实际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也是公平的一个体现。不能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课程内容就要浅显,在经济发达地区课程就要高深。现行情况是一纲多本,教科书可以由各省自己编写,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

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孙霄兵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

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第一次把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为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

20年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备受全社会瞩目。

被称为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付诸实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对未来教育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经费、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

凸显免费性和强制性

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法律规定明确下来,改变过去“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模式。“财政保障”,明确了国家在义务教育基本投入上的法律责任,即所谓“托底”或“补足”的责任。由此,长期以来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和国家取消农业税一样,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教育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必将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专家认为,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

法律处处体现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涉及人才培养、社会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法律上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平等的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这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又能使学生从小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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