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哪种情形
时间:2023-08-09 14:04:33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2、车号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3、保险标志: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

4、行驶证: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其他,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还有:

1、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

2、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理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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