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差额选举什么意思
时间:2023-11-10 10:55:43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直接差额选举是什么

直接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时候,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在我国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即不等额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由选举人自由选择投票。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差额选举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此外,差额选举的结果必然使一部分候选人落选,也可以使当选的代表增强公仆意识和责任心。

二、直接选举的范围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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