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窃中公共场合怎么认定?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扒窃不限定数额,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扒窃犯罪分子作案时身藏凶器,在行窃过程中败露,若受害者反抗可能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由于扒窃所得财物一般较少,如依照一般盗窃犯罪的规定,适用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难以对犯罪进行追诉,不利于惩治和打击扒窃行为。基于扒窃较其他一般盗窃行为更为严重的的社会危害性,对扒窃采用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是理性的选择。
二、扒窃的特点有哪些?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三、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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