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方想亲自签署认购书,应避免认购书中的约束性条款。几年前,认购书上常有这样一个条款: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收到的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往往是没有就具体条款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故障不能归咎于买方。但由于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来威胁购房者。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在认购书上签字,则应避免使用本条款。
建议买方签署市建委制定的认购书范本,充分保护买方利益。该文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期限的,认购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也可以协商终止认购书。卖方应自终止之日起终止认购,收到的定金应在天内退还给认购人。”根据条款,如因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认购将自动终止,开发商应退还定金。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般在认购书中约定,购房人应按时前往,否则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后果。如示范文本第5条规定:“认购人未在第4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的,出卖人有权终止认购。出卖人取消认购的,认购人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因此,买方必须注意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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