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20年3月某日,车某与闫某因感情纠纷,多次发短信辱骂威胁闫某,闫某未予理睬。车某气愤至极欲吓唬闫某,当日23时许,车某酒后持刀打车至通化县二密镇某村闫某家。在院门外,车某发短信问闫某是“你出来还是我进去”。闫某未回应,车某便推开未锁的院门及房门进入屋内,在门口遇见闫某的父亲,车某持刀与闫某父亲发生厮打,厮打中闫某父亲衣服被刀划破,胳膊被抓伤,车某被闫某父亲制服后挣脱逃跑,刀掉落在屋内。经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2020年7月15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车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普法】
车某因和闫某的感情纠纷未能正确处理,导致自己愤怒至极,一气之下闯进闫家持刀砍伤闫某和其父亲,导致闫某和闫父受到惊吓,但是车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和持刀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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