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刑事案件上征信吗
时间:2023-04-17 14:42:12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盗窃罪且被判刑的上个人征信记录。

一般而言,征信范围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个人基本信息,如地址、职业、学历、婚姻状况等;

第二,信贷交易信息,如贷款信息、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担保信息等;

第三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如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等。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

从刑法理论上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包括盗窃、冒用信用卡两个连续行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只有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才能实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虽然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但是,如果没有使用行为,单是盗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不等于盗窃了卡内的存款,被害人丧失信用卡,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存款债权。在审判实践中,应将盗窃行为与使用行为结合起来统一评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限于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而不包括价值廉价的财物。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实质的法性。《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理论和司法实践界一般将盗窃罪归类为结果犯。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后的盗窃罪的分为两种类型:“数额较大”型的盗窃罪和非数额型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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