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新颖性的认定条件如下:
1、时效性: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该新颖性一般会随时间的流失而消失;
2、地域性:即新颖时常与特定的地域相联系;
3、公示性:即新颖性的内容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地宣示。
如何区分专利的新颖性、优先权与重复授权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并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阅读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我们可以发现这次修订涉及内容很多。其中,对于新颖性问题与优先权问题以及“重复授权”问题的区分是这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希望能予以明确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章节涉及的这三个概念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这三个问题所使用的措辞是不同的。对于新颖性问题,使用的措辞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优先权问题,使用的措辞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对于重复授权问题,使用的措辞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三个措辞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是明确区分使用的,它们在使用上各自严格对应于其问题。
第二,这三个问题在判断上也有明显的不同。对于新颖性问题,在实质审查中,判断两者(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是将对比文件的全文与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则两者就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对于优先权问题,在判断两者(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是否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时,是将在先申请的全文与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在先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在后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两者就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对于重复授权问题,在判断两者(两件申请或专利或一件申请和一件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时,是将两者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完全相同,则两者就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第三,这三个问题在判断过程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也是不同的。对于新颖性问题,在判断两者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过程中,可能使用到的文件既可能是专利文献也可能是非专利文献。而在优先权问题和重复授权问题中,只可能使用专利文献,不可能涉及非专利文献的使用。
第四,三者的法律依据不同。新颖性审查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优先权审查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而防止重复授权的审查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五,对这三个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同。对于新颖性问题,如果申请人不能通过对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说服审查员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将导致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进一步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而对于优先权问题,如果申请人不能通过对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说服审查员两者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将导致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并不会直接导致申请被驳回。对于重复授权问题,如果申请人不能通过对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说服审查员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通过放弃或者不同申请人权利人的协商等手段防止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将导致申请被驳回。
通过上面的五点区别,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概念虽然在判断时有其相似之处,但是它们是针对不同情况依照不同的判断方法适用不同法律条款作出不同的处理并最终形成不同后果的三个不同的问题。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在工作中如果注意到上述五个方面的不同,就能将新颖性问题、优先权问题、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区别开来。(作者刘勇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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